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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4 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 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 三、領據。

相關法律條文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