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 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 三、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