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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