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