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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