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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5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