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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6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不予核准者。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五、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六、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七、未依經核准之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