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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8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8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或停止收費服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