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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7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內容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