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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10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10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