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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16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16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