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17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