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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44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44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款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款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款、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2 條(第 42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3 條(第 43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6 條(第 46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7 條(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