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45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