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49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深山。 二、孤島。 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前二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