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