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57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