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58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