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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59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59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2 條(第 42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3 條(第 43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4 條(第 44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6 條(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