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9 條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4

內容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段,其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及其他需要,依下表規定定之: ┌──────────────┬─────────────┐ │管徑(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 ├──────────────┼─────────────┤ │六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六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五十 │ ├──────────────┼─────────────┤ │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者,得採用預鑄或場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石墨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緊密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雨水及砂土滲入、臭氣外溢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最上一階與地面之間距、最下階與人孔底部之間距,均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其餘每階間距為三十公分。 七、人孔內表面應採防蝕及其保護處理。 八、人孔底部依管之形狀設置凹形導水槽。

相關法律條文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6 條(第 26 條)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7 條(第 27 條)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8 條(第 28 條)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0 條(第 30 條)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1 條(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