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0 條

📜
法律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
條款號
第 30 條
📂
分類
國土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1-04
📋 條文摘要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

📝 內容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平面方向應與本管成垂直,其連接處與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連接管立面坡度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在本管中心線之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