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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0 條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0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4

內容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平面方向應與本管成垂直,其連接處與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連接管立面坡度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在本管中心線之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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