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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3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3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本廠設業務課、船舶課、車機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配件庫、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