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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15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15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廠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廠長主持,副廠長、各課、庫、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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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