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