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