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施行附表三以外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細胞治療項目。 三、適應症。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 五、施行方式。 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 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八、已自行或參與執行完成之人體試驗成果報告,及其他國內、外相關文獻報告。 九、同意書範本。 十、細胞製備場所。 十一、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成分、製程及管控方式。 十二、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前項經核准全部或一部計畫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