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所使用之人體細胞、組織,應以器官保存庫提供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當次治療所取得。 二、自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認可之細胞製備場所所取得。 前項器官保存庫設置資格、條件、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認可之內容,應包括細胞處理、培養及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