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36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第七條第一項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規定如附表四。 醫療機構施行前項附表四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應擬訂施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第三十七條認證實驗室及施行地點。 三、認證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主管。 四、檢測項目及報告範本。 五、醫療機構之報告簽署醫師。 六、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七、同意書範本。 八、檢測結果於臨床應用之評估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前項經核准施行計畫內容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