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認證實驗室,應依醫師開立之醫囑及其通過認證之檢測項目提供服務,並製作相關紀錄及出具檢測報告;其紀錄及報告,至少保存七年。 前項檢測報告,應由核發報告人員簽名或蓋章;報告內容,應包括受檢者資料、日期、場所、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限制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