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受醫療機構委託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認證實驗室,應依醫療機構之要求,提供原始檢測紀錄及結果報告,不得拒絕。 前項紀錄及報告,不得提供或洩露予委託之醫療機構以外之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報告,醫療機構應併入病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