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7 條|兩岸法政|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08-29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