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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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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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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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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兩岸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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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3-08-29
📋 條文摘要

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一、應標示警語。 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 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

📝 內容

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一、應標示警語。
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
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
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
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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