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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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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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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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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兩岸法政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3-08-29
📋 條文摘要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 內容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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