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4 條|兩岸法政|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08-29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