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9 條|兩岸法政|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08-29
廣告活動或其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廣告活動者之認定處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