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1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1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旅行業經理人工作,應分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照、領隊執業證照或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