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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1

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 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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