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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03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銷毀之程序如下: 一、於安全、空曠處所進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於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三、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逕行銷毀,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再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並製作銷毀紀錄,記載銷毀之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銷毀時間,及檢附相片。

罰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銷毀之程序如下: 一、於安全、空曠處所進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於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三、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逕行銷毀,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再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並製作銷毀紀錄,記載銷毀之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銷毀時間,及檢附相片。

相關法律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