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03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