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08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污損、遺失、滅失或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展延有效期間,其許可證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一、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原本。 二、申請補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發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