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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2-08
📋 條文摘要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且清潔。 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 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

📝 內容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且清潔。
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
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之間,有適當之隔離。
四、有適當之專設櫥櫃及鎖具設備。
五、有適當之冷藏、暗藏或冷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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