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08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或操作,應依標籤仿單記載事項確實執行。 前項儲存、運送或操作之情形,應確實登錄,並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