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