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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09-10-30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 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 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
📝 內容
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
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
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四、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
二、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
三、安全管制措施。
四、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
五、聯絡及通報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
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
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四、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
二、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
三、安全管制措施。
四、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
五、聯絡及通報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