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 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 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四、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 二、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 三、安全管制措施。 四、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 五、聯絡及通報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