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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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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 條文摘要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 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

📝 內容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
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
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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