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6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 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 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