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8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燃料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包件應置於可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 二、國內航線應指派攜帶通訊設備之人員護送。 三、預先通知啟卸港之港務局,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 四、船舶抵達目的港埠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