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11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燃料之輸出,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及性質。 二、接受機構及用途。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