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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內容

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自行點驗進、出區。 產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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