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3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