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二條第一項對汽車召回改正,應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並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且於公告或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