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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公路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

📝 內容

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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