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資料。 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