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